2008年2月2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为你释疑
春节加班补休后还能拿加班工资吗?
许琴

    陈先生问:
    我是一个私营企业的工人,春节期间,公司安排我和工友们加班。假期过后,我们向老板要加班费,老板就安排我们补休。之后,我们再次向老板提出要加班费,老板非常生气地说,已经安排你们补休了,公司就不应该再支付你们加班工资了。请问,老板的说法正确吗?
    本报释疑:老板的说法是不正确的。
    我国劳动法第44条对安排劳动者加班后的工资报酬问题规定了三种情形:1、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%的工资报酬;2、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200%的工资报酬;3、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%的工资报酬。对第二种情形,其待遇有两种选择,一是安排补休,二是支付不低于工资200%的加班工资。而第一种和第三种情形下只能支付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报酬,不能以安排补休而不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加班工资。
    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,春节的法定节假日为三天,因此,你们得到补休之后仍有权要求公司支付三天不低于工资300%的加班工资报酬。